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9號
TYDV,105,重訴,359,2018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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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99,9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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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