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99,9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36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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