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48號
TYDM,107,附民,348,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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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附民原告  張庭菲
附民被告  江子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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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