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96號
TYDM,107,訴,496,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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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AN WERN YIB(馬來西亞國籍
選任辯護人 蔡政峯律師
被   告 CHAN YAU ONN(馬來西亞國籍
指定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義辯)
被   告 JEREMY CHONE VOON SEER(新加坡國籍)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5132、5133、11376 、113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 WERN YIB(中文譯名:陳文意)、CHAN YAU ONN(中文譯名:陳友安)、JEREMY CHONE VOON SEER(中文譯名:鍾文思)均自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AN WERN YIB(中文譯名:陳文意)、CHAN YAU ONN( 中文譯名:陳友安)、JEREMY CHONE VOON SEER(中文譯名 :鍾文思)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 官訊問後,認為:被告TAN WERN YIB、JEREMY CHONE VOON SEER已坦承犯行,且有共犯證詞,扣案毒品及鑑定報告等證 據,足認被告TAN WERN YIB、JEREMY CHONE VOONSEER 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懲治走 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CHAN YAU ONN雖否認犯行,惟依被告CHAN YAU ONN歷次 供述內容、共犯證詞、扣案毒品及鑑定報告等證據,足認被 告CHAN YAU ONN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運輸第 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三人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均屬外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均有逃 亡之虞,被告三人所述內容與共犯所述不符,均有事實足認 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顯難進行審理, 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2 、3 款、第105 條第3 項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被告三人及禁止接見通信,且均自民國107 年6 月12日起執 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嗣已於107 年8 月9 日解除被告三 人之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查,被告三人於審判中之首次羈押期間即將在107 年9 月 11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本案雖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 ,然本案既尚未判決確定,且綜核被告三人於警、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之供述內容、各證人之證詞及本案其他卷證資料, 足認被告三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運輸第 三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 罪,且被告三人均屬外籍人士,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被告 三人仍有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 性,故若予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將不足以確保追訴、 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本院認為前述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三人均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均自107 年9 月12日起,延長被告 TAN WE RN YIB (中文譯名:陳文意)、CHAN YAU ONN(中 文譯名:陳友安)、JEREMY CHONE VOON SEER(中文譯名: 鍾文思)之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主辦)劉家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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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