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瑞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5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瑞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瑞宏前因強盜等案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7 年8 月24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8 月 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32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另受刑人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08 年5 月2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 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