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16號
TYDM,107,聲,2516,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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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鍾教偉
上列聲明異議人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鍾教偉民國107 年7 月9 日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 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 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又該法條所稱「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 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48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①以104 年度 審簡字第8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以105 年度 壢簡字第46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以105 年度審簡 字第5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④以106 年度壢簡 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①、②案復經本院 以106 年度聲更一字第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與③、④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5 年5 月9 日起入監執 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雖稱其因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每月保管金及勞作金僅 能保留新臺幣1,000 元作為生活費云云,然未提供任何案號 ,更未提出任何執行命令佐證,實無從知悉受刑人所稱之執 行命令究竟為何。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亦查無受 刑人所稱之執行命令後,再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下稱 桃監)函詢受刑人是否受有檢察官之執行命令、每月遭扣繳 保管金及勞作金等情,桃監函覆略以:本監未曾依地檢署檢 察官執行命令而對該收容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予以執行等語 ,有桃監107 年8 月20日桃監總決字第10700131000 號函暨 所附受刑人自106 年7 月31日起迄至函覆時止之保管金、勞 作金分戶卡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4頁反面 ),則依上開保管金、勞作金分戶卡顯示之收入、支出情形 ,亦未見有依檢察官命令扣繳金額情事。綜上所述,受刑人 空言主張檢察官扣繳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執行指揮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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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