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042號
TYDM,107,聲,2042,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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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宏中
具 保 人 吳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忠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忠信因受刑人張宏中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 0 元,於具保人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 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 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 20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而該 案嗣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3963號判決確定,並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又受刑 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分別按受刑人住居所傳 喚其遵期到案執行,而上開文書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無 正當理由未遵期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受刑人亦未在監 或在押乙節,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 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分別通知具保人應於 107 年3 月5 日上午9 時50分、107 年4 月26日上午10時帶 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上開文書亦均已合法送達,惟具 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乙情,亦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具保人 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是依卷內事證,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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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