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7年度,1500號
TYDM,107,桃簡,1500,2018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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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5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仕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7 月20日107 年桃簡字第15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上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 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經查,本案第一審判決已於107 年8 月7 日由上訴人即被告 湯仕緯之受雇人收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存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案第一審判決已於107 年8 月7 日 合法送達,並於翌日即同年8 月8 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而 本件上訴期間末日原應為107 年8 月18日(加計在途期日1 日),但因屬例假日之週六,故延至107 年8 月20日,然上 訴人遲至107 年8 月21日,始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提出上 訴書狀,有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狀上所載桃園地方檢察署收 狀章所揭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則上訴人提出本件 上訴顯已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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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