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17號
TYDM,107,智易,17,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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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毓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偵字第2102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桃智簡字第18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顏毓宏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 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顏毓宏明知「寒戰2 」電影視聽著作,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 產權,未經告訴人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 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 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14日晚間10時12分許,在桃園市○ ○區○○○街000 號3 樓利用電腦以其申設之寬頻網路連結 網際網路(IP位址:1.171.233.145 ),在「eyny伊莉論壇 」網站,使用P2P (網路分享軟體)軟體,未經華映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自論壇網站上下載前開電影視聽著作之電磁紀 錄檔案,重製存放在其所有之電腦資料檔案,其後復將已下 載之檔案上傳至其向伊莉論壇網站之網頁空間,而公開傳輸 供不特定人下載前開視聽著作,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 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檢察官所認被告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 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7 年7 月31日撤 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 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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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