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7年度,607號
TYDM,107,審附民,607,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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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7號
附民原告  江新發
附民被告  黃春雄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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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