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607號
附民原告 江新發
附民被告 黃春雄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