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 年度審附民字第579 號
原 告 張明欣
被 告 張仕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 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張明欣於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1192號被告張仕宏被訴 妨害自由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