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九號 原 告 泰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明仁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鼎仲律師 黃柏夫律師 黃帥升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