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03號
TYDM,107,審訴,103,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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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毒偵字第6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勝豪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 民國107 年7 月19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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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