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7年度,398號
TYDM,107,審交易,398,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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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睿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6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睿紘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調解成立,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等情,有本院107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97 號調解筆錄、 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本院辦理刑事 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3 份在卷可參。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 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於準備程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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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