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智簡字,107年度,1號
TYDM,107,壢智簡,1,201808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紫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6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紫沄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明知他人所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OPI 商標磨甲刀84支、仿冒CHANEL商標美甲貼紙7 包、仿冒哆啦A 夢商標美甲貼紙3 包、仿冒蛋黃哥商標美甲貼紙2包、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美甲貼紙5 包、仿冒拉拉熊商標美甲貼紙9 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台幣135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曾紫沄明知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法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 於各種化妝品等商品,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及00000000 號之商標圖樣,則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 公司)依法向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 貼紙等商品;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則係日 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依法向智財局申 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註冊審定 號為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依法向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 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而註冊審定號為000000 00號之商標圖樣,係美商OPI產品公司(下稱OPI公司)依法 向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指甲用銼刀 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專用權人所 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 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 冒前開商標商品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以不詳方式取得仿 冒OPI 公司商標之磨甲刀及仿冒香奈兒公司、三麗鷗公司、 小學館公司、森克斯公司商標之美甲貼紙,並自不詳時間起 ,在其設於蝦皮拍賣網之帳號「yuri_0310 」,以OPI 磨甲 刀六件套裝組每組新台幣(下同)110 元、貼紙每張45至60 元不等之售價,在該帳號刊載相關訊息,販售予不特定人牟



利。嗣因警在上開蝦皮拍賣網站進行網站巡邏時,發現曾紫 沄之上開帳號疑有侵權嫌疑,乃於105 年12月13日下午4 時 21分許以每包45元共135 元之價格(另付運費65元)向該帳 號購買CHANEL商標美甲貼紙3 包,經宅配至警方處,警方送 經香奈兒公司在台代理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 ,發現該3 包美甲貼紙俱為仿品,乃透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核發搜索票,而於106 年2 月22日12時 45分許,由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曾紫沄位在桃園市○ ○區○○街00巷0 號之居所搜索,扣得仿冒OPI 商標磨甲刀 捌拾84支、仿冒CHANEL商標美甲貼紙7 包、仿冒哆啦A 夢商 標美甲貼紙3 包、仿冒蛋黃哥商標美甲貼紙2 包、仿冒HELL O KITTY 商標美甲貼紙5 包、仿冒拉拉熊商標美甲貼紙9 包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訊據被告曾紫沄於警、偵訊坦承不諱,且有本件被害之權利 人即香奈兒公司、三麗鷗公司、森克斯公司、小學館公司、 OPI 公司之在台代理人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萬國 法律事務所鍾文岳律師、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警方喬 裝顧客上蝦皮拍賣網帳號「yuri_0310 」購物之訂單、匯款 資料、樂購蝦皮有限公司所查覆蝦皮拍賣網帳號「yuri_031 0 」用戶資料、0000000000門號使用人資料、蝦皮拍賣網帳 號「yuri_0310 」之網站賣物資料、警方搜索扣押時之蒐證 照片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末以,聲請人 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依被告之片面陳述而逕 行認定被告自何時起、向何管道、以何價格進貨、進貨數量 、迄今獲利,然檢察官並未蒐羅他項證據以資為補強證據, 是其之該等認定,在證據法則上不能認定為真,不得在上開 據以記載之,併此指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 賣而陳列仿品罪。聲請人雖認係犯該法條段之透過網路販賣 仿品罪,然警方喬裝顧客上網購買,被告之該項販賣行為, 僅屬販賣未遂,因法不罰未遂,是被告自不構成透過網路販 賣仿品罪,應僅構成上開罪名,然因被告所犯之罪名與聲請 人所誤認之罪名均在同一法條段,自無庸變更聲請法條。再 卷內並無蒐羅被告於警方上網訂購仿品前,自何時起開始在 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品,亦無蒐羅被告於警方上網訂購仿品後 ,被告是否仍在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品至何時,是本件無從認 定被告有複數之犯罪行為,而構成接續犯,併此指明。爰審



酌被告之行為,除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破壞我國致力於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本件又係以網路方式為之, 而網路具有無遠弗界之特性,侵害商標權人權益更鉅,並審 酌被告於本件為警扣獲之仿品之數量、其於本件意圖販賣而 陳列之仿品尚非屬高單價商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⑴扣案之仿冒OPI 商標磨甲刀84支、仿冒CHANEL 商標美甲貼紙7 包、仿冒哆啦A 夢商標美甲貼紙3 包、仿冒 蛋黃哥商標美甲貼紙2 包、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美甲貼紙 5 包、仿冒拉拉熊商標美甲貼紙9 包,既屬仿冒系爭商標之 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之。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台幣135 元,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傑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