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7年度,8號
TYDM,107,壢交簡附民,8,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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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黃國昇
      黃周秀梅
被  告  柯霽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壢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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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