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7年度,96號
TYDM,107,單聲沒,96,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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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單獨聲請沒
收(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明輝前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因違 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05 年6 月13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8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帶殼禽蛋 100 顆(合計淨重4 公斤),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 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 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 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又海關將人犯解案, 案內貨物并非必須隨同解送,應斟酌案情辦理」,司法院院 字第2832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惟經海關處分沒入之物品 ,嗣刑事裁判時,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司法院院字第2832 號就此著有解釋,則上開扣押已沒入之象牙製品,既經財政 部台北關稅局予以處分沒入在案,有該局85丙字第894 號處 分書在卷可憑,第一審不為沒收之宣告,於法原無不合,原 審見不及此,竟為『不論海關是否已為沒入處分,仍應宣告 沒收始為適法』之論斷,並以此為理由,將第一審之合法判 決撤銷改判,而為違法沒收之宣告,此部分自有判決適用法 則不當之違誤」、「上開產製品業經財政部台北關稅局處分 沒入,有處分書可稽,依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不得再 於刑事判決諭知沒收,乃第一審判決再予宣示沒收,原判決 仍予維持,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分別著有 88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86年度台上字第687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查本案被告馮明輝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擅自輸入帶 殼禽蛋100 顆(合計淨重4 公斤),業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關予以處分沒入在案,有該局107 年8 月15日函暨附件106 年12月13日處分書在卷可稽,參照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再 就本案扣得之物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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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