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216號
TYDM,107,交易,216,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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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佩容
      姚金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6724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佩容等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改依通 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蔡佩容於民國10 6 年8 月31日9 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 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園二街由東往西向行駛,行經桃園市桃 園區園二街與春日路交岔路口,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岔路口 ,支線道應暫停讓幹線道車輛先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暫停並減速,貿然通過,適有沿桃園市 桃園區春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之被告兼告訴人姚金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原應注意行經無號誌岔路 口,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 未注意減速慢行,亦貿然通過,2 車發生碰撞,致被告兼告 訴人姚金英受有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四肢多處挫傷及瘀血等 傷害,被告兼告訴人蔡佩容受有右側膝部、左側踝部挫傷等 傷害。因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 人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經被告兼告訴人2 人間達成和解,告訴人均具狀回告訴等情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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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