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47號
TYDM,106,訴,147,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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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31日10
6 年度訴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106 年度訴字第147 號判決正本,經交由郵 務機關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呂○娟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以及被告之居所地址桃園市○○區 ○○路000 號6 樓,因均不獲會晤本人,亦不能將該判決交 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分別於民國107 年 4 月18日將判決寄存在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 所以為送達(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7 號卷第113 頁至第 114 頁),上訴人並於107 年5 月4 日對上開判決提出上訴 狀,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 屆滿即107 年5 月9 日後之20日內(即107 年5 月29日)補 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 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 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 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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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