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6年度,95號
TYDM,106,壢交簡附民,95,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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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5號
附民原告  甘瑞霞
      林俊良
附民被告  蕭宇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68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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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