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6年度,101號
TYDM,106,交訴,101,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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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宇(原名魏辰恩)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2426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宇被訴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宇於105 年10月18日凌晨5 時許至 同日上午8 時許止,在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3 段其岳父住處 內飲用含有酒精成份之保力達B 飲料1 瓶後,於同日上午8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載送其 女就學。嗣於同日上午8 時36分許,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 車沿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往大溪市區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 ○○區○○路000 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安全 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無 不能注意情事,竟因酒後操控力欠佳,疏未注意及此,而不 慎撞擊同向由告訴人黃慶文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致黃慶文人車倒地,受有腦震盪、左側肢體多 處挫傷及背部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 車駕駛人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所涉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汽車駕駛人酒醉駕車過失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 告業於106 年3 月22日在本院民事庭105 年度桃簡字第144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中達成達成和解,並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民事庭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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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