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4年度,1228號
TYDM,104,壢簡,1228,2018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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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10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廸於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3之2 室。 理 由
一、查被告孫廸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 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惟按對被告所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既係為保全被告,使刑 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 之執行程序,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 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而 依職權進行目的性裁量。經查,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 雖仍存在,惟審酌本案調查程度暨被告所涉犯之罪名、涉案 情節、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 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 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本案嗣後執行程序之順利 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之家庭狀況及其 資力等節,爰准許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 予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住居於桃園市○○區○○路0 段 000巷0號3之2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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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