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139號
原 告 全球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原告與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部分,應記載被告機關及代
表人名稱,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訴
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
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該規定準用於行政訴訟簡
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依上開規定補繳。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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