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168號
SCDV,107,除,168,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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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張鍵勝即鴻昌企業社
代 理 人 周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載之支票3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眾聲日報民國106 年12月1 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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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除字第168號判決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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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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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6年12月10 │5,770元 │AT0185432 │ │
│ │勝 │竹北分行 │日 │ │ │ │
├──┼───────┼────────┼──────┼────────┼───────┼──┤
│002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0,970元 │AT0185435 │ │
│ │勝 │竹北分行 │ │ │ │ │
├──┼───────┼────────┼──────┼────────┼───────┼──┤
│003 │鴻昌企業社張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7年1月10日│33,070元 │AT0185436 │ │
│ │勝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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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