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8,320 元(計算式如
下:2,996 ×420 =1,258,3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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