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6號
SCDV,107,重訴,26,2018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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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武憲即姚乾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消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5 萬8,320 元(計算式如
下:2,996 ×420 =1,258,32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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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