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證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70號
SCDV,107,重訴,170,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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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楊智凱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保證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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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