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張能英
訴訟代理人 曾德潭
原 告 曾德澩
曾周春梅
徐淑英
曾德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陳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800號毀損案件全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就其本件主張被告私自拆除其等房屋之同一事實,前 已對被告提出毀損之刑事告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 訴字第373號判決被告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臺 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800號受理在案,其犯罪嫌疑 於上開刑事程序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案件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