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姜美玲
吳富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甘文民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零2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7 萬9,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7 萬9,7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 份到院,繕本
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