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37,9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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