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23號
SCDV,107,補,723,201808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榮、陳俊銘、陳方淳、陳怡伶、郭OO、黃
建福、黃建勳、黃文政劉OO劉OO黃OO黃OO、黃
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475、476、477、478、479、480建號建物第一
  類登記全部謄本。
三、補正被告郭OO劉OO劉OO黃OO黃OO、黃O
  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之真實姓名
  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1/1頁


參考資料
阜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