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榮、陳俊銘、陳方淳、陳怡伶、郭OO、黃
建福、黃建勳、黃文政、劉OO、劉OO、黃OO、黃OO、黃
O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柒拾陸萬貳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475、476、477、478、479、480建號建物第一
類登記全部謄本。
三、補正被告郭OO、劉OO、劉OO、黃OO、黃OO、黃O
O、黃OO、黃OO、陳OO、張OO、徐OO之真實姓名
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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