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2號
SCDV,107,補,702,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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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陳燦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裕商行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
9,6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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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