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01號
SCDV,107,補,701,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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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文達
被   告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京巃

被   告 李祥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莊京巃李祥棟等人間返
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壹拾貳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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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和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