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71號
SCDV,107,補,57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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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張世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間聲請
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聲請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
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
爭聲請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若無
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給付仲介費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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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