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211號
原 告 葉文福
被 告 李明家即富山人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偕同證人劉烱哲到庭,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證人劉烱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