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羅翠蘭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3號)未能 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聲請人於107年7月17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佩玲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現是否找到工作?並提出現任在職證明,內容需包含
每月薪資給付部分或提出每月薪資匯款紀錄。若尚未尋得工 作,亦需向法院陳報。
四、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及未能 達成調解之差距為何。
五、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六、請就每月必要支出40,69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 明,如交通加油費收據、各項繳款單據等。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受扶養人每月是否領 取補助,每月領取補助之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