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華生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 費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 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2號)未能成 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 請人於107年6月29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懿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1,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
四、請就每月必要支出41,049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 證明,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各項繳款單據等。五、提出家族系統表,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 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 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六、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七、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 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