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廖政賜
相 對 人 李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經准為假扣押 ,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則聲請人向非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時,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即無管轄權,應依上項說明, 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命假扣押之法院。二、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李宜純係依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臺幣參佰萬元為擔保,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移由本院民 事執行處對於聲請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78號民事執行保全 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上開 規定,應係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為裁定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本院自應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南投 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