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24號
SCDV,107,司聲,224,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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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楊明鑑
相 對 人 楊明清
相 對 人 楊明鎮
相 對 人 王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零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144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 二、相對人等各負擔五分之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7,532元及複丈費64,000元。準此,相對人等 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306元【計算式:( 27532元+64000元)÷5=18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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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