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黃順烽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騰龍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騰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鄉○○街00巷
00弄00號5樓之6)於107年6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黃
順烽(地址:新竹縣○○鄉○○街00巷00弄00號5樓之6)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黃騰龍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騰龍之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