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38號
SCDV,107,司促,6738,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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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7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嘉湧即徐裕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
  暨其中本金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徐嘉湧於民國93年09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7年08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50,864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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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