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644號
SCDV,107,司促,6644,201808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光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之外,尚須為權利 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準此,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 ,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 但並非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 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 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 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 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 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 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 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 297條第1項所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 付命令之聲請。準此,債權之受讓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提 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 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 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據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前向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茲因第三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前揭對債務人 之債權讓與第三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嗣再經普羅 米司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債權予債權人,並提出債權讓與 證明書為證。另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之事實後,屢經



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云云 。
㈡、惟查,債權人雖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信封影本,該送 達處所確係債務人之住所即戶籍址,然上揭信封係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退回,足徵郵局送達至債務人送達處所時並未獲會 晤應受送達之債務人,僅投遞招領通知於該處所之信箱內, 且該招領通知僅註明應於一定期限內前往某郵局領取掛號信 件而已,殊難謂債務人已從招領或催領通知而得知該掛號信 件之種類及內容,不能遽認尚在郵局待招領之掛號信件已置 於債務人支配範圍內,而達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送達 狀態,至為明灼。是以,縱認該信封內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然該掛號信件既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即認內附債權讓與 之該掛號信件並未經合法送達予債務人,要難僅憑該掛號信 件之信封已經郵局招領而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已生合 法達到債務人之效力。
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債權讓與尚非合法通知債務人,對債 務人不生效力,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