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
債 權 人 昕暘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姍如
債 務 人 范揚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捌萬玖仟玖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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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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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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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3,248元 │106年12月8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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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85,012元 │106年12月8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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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509,600元 │106年12月8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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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04,255元 │106年12月8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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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85,012元 │106年2月9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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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53,344元 │106年2月9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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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407,680元 │106年2月9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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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47,403元 │106年2月9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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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704,352元 │106年2月9日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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