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張瑋仁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14
債 務 人 陳帛駿即陳韻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炎焜
債 務 人 陳柏翰即陳韻妃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炎焜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陳韻妃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壹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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