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俊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
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
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三、相對人至民國107年7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46936元(其中
結帳款為34486元、應收未清算消費款2075元、分期餘額103
7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6643元為自民國93年11月12日
起至民國107年7月19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293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60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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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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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俊秀 │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6643 │ │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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