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智輝 住同右
送達處所 住台北市○○○路○段三五二號五樓之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庭衛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三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徐鉦章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八三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
十九年四月二十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 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 期間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始行提 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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