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46號
SCDV,107,勞訴,46,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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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黃鴻欽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如係同法第403 條第1 項所規定事件,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調解,亦應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6 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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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