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鄭弘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3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6,000 元,第二
審裁判費為58,227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
之2 分之1 ,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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