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64號
SCDM,107,附民,264,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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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4、265、266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268、269號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顏子傑
      劉恩杰
      楊宗訓
      蔡依廷
      陳翰泓
      賴建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建順
原   告 吉芝儀
被   告 葉志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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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