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506號
SCDM,107,訴,506,2018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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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2
97號、第3450號、第4237號、第5367號、第5431號),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宇軒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彭宇軒為白牌車司機,其明知陳家田温軒驛加入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工作內容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在預備或 正著手行騙之被害人所在位置附近之地點等候指示,待詐騙 得逞並接獲詐欺成員通知後即馬上前往指示地點取款。竟為 下列行為:
(一)彭宇軒基於幫助陳家田温軒驛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3 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8 日,以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駕駛車號000- 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家田溫軒驛,三人共同前往新竹 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ATM ,嗣温軒驛陳家田 所屬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不能證明該人未滿18歲) 於同日17時49分許,以電話謊稱網路購物誤失扣款,要求 陳芯誼前往ATM 操作取消之方式施用詐術,陳芯誼因此陷 於錯誤,於同日18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宜安郵局,從自己郵局帳戶匯入2 萬8,000 元至金永新( 警方另行偵辦中)設於台中商業銀行之帳戶(帳號末3 碼 452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陳家田接獲詐騙成功之 通知後,隨即下車持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金永新銀行 帳戶提款卡,於同日18時52分、53分許,分別提領2 萬00 05元、8,005 元(含手續費),得手後,陳家田將上開款 項交予温軒驛温軒驛再與集團成員聯繫,自上開款項中 分別取得5000元(陳家田)、2000元後(温軒驛),將剩 餘之犯罪所得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燦木」 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
(二)彭宇軒另基於幫助陳家田温軒驛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



3 人以上共犯詐欺罪之犯意,於107 年3 月10日,以每日 2000元之代價,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家田溫軒驛,三人共同前往新竹市○○路○段000 ○000 號 全家超商新竹經華店ATM ,嗣温軒驛陳家田所屬詐欺集 團某不詳成年成員(不能證明該人未滿18歲)於同日14時 27分許,以電話謊稱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求陳彥龍 前往ATM 操作取消之方式施用詐術,陳彥龍因此陷於錯誤 ,在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全家便利超商ATM ,從 同日15時13分許開始,陸續將其姐陳凌霞之郵局帳戶(末 3 碼877 )2 萬9,985 元、1 萬2,550 元、9,012 元、7, 985 元等4 筆,台灣銀行帳戶(末3 碼469 )5,640 元、 2 萬4,012 元、2,211 元等3 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 ),共7 筆匯入許凱森(警方另行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 戶(帳號末3 碼246 ),陳家田接獲詐騙成功之通知後, 下車持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許凱森銀行提款卡,分別 於同日15時17分、18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提 領2 萬0005元、1 萬5,005 元(含手續費)交予温軒驛温軒驛再與集團成員聯繫,自上開款項中分別取得5000元 (陳家田)、2000元後(温軒驛),將剩餘之犯罪所得上 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燦木」之成年詐騙集團 成員。上開被害人報警,經警於107 年3 月22日18時30分 ,在苗栗縣○○市○○街00巷0 號查獲,扣得彭宇軒所有 之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二、案經陳芯誼陳彥龍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彭宇軒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 中均坦承不諱(卷內頁數詳見附件一),並經證人陳彥龍陳芯誼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卷內頁數詳見附件一),另有共 犯温軒驛陳家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卷內頁數詳見附 件一) 及附件一所示書證在卷可稽,堪信被告彭宇軒具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彭宇軒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彭宇軒係與温軒驛陳家田共同犯刑法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然被告彭宇軒所為既僅將陳家田温軒驛載往得以提領詐騙 款項之ATM 之位置,所為並非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僅提供 詐欺參與行為之助力,檢察官起訴書所指容有誤會,然被告



彭宇軒所犯罪名與公訴人起訴之罪名相同僅犯罪態樣不同, 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彭宇軒以幫助 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 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蒞庭 公訴人已明確表示:「(經與偵查檢察官確認後)本件未起 訴被告彭宇軒犯組織犯罪條例,沒有要提出相關證據」等語 (見本院卷第157 頁),而被告彭宇軒始終供稱:是陳家田 叫我的車,我才開車載他們,我不認識温軒驛,也沒有加入 系爭詐騙集團,此與共犯陳家田歷來證述之內容亦屬相符, 而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彭宇軒確有加入系爭 詐欺集團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實難認定被告彭宇軒確有 構成參與組織犯罪條例之罪,惟如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 經起訴論罪之罪名間,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 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彭宇軒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素行良好,其本有正當駕駛工作, 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明知陳家田温軒驛參與詐欺 集團之犯罪組織,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載送渠等前往ATM提領贓款,助長社 會詐欺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 害,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惟念被告彭宇軒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態度良好,暨考量被告彭宇軒為高中畢業,有正當駕 駛工作,無需要扶養之家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彭宇軒所犯2 罪均屬 相同,且犯罪之動機及行為態樣亦同,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 程度較高,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爰再審酌其本案一切情 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其所犯上開2 罪定其應執行如 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彭宇軒本案所犯均係最重法定本刑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得 易科罰金之罪,然本院所各別宣告之刑既為6 月以下有期徒 刑,雖所定之應執行之刑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第 3 項規定,仍得按同條第2 項折算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惟可否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係案件確定後執行檢察官之權限 ,併此敘明。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彭 宇軒於犯罪事實一、(一)、(二),可分別取得2000元 報酬,業經被告彭宇軒坦白承認,亦與陳家田所為證述內



容相符,堪認被告彭宇軒就犯罪事實一、(一)、(二) 因而各獲得2,000 元之財產利益,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物並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 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二)至於扣案之被告彭宇軒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 00000000000 ),非屬違禁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 定與本案犯罪有關,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件一
壹、人證
一、告訴人
1.告訴人5【陳彥龍
107.03.10 調查(3450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3297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5367偵查卷第115頁至118頁
=1294偵查卷第53頁至56頁
=1228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 960偵查卷第27頁至30頁
= 32偵查卷第16頁至19頁)
2.告訴人6【陳芯誼
107.03.08 調查(5367偵查卷第107頁至109頁)貳、書證
1.陳家田轉乘彭宇軒駕駛車號【APR-9767】自小客車至新竹市 ○○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暨乘車影像截圖(3450偵查卷第 21頁至28頁=3297 偵查卷第23頁至30頁=5367 偵查卷第13頁 至19頁、34頁至43頁、63頁至70頁、第90頁至98頁=960偵查



卷第12頁至18頁)
2.新竹市○○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暨乘車影像截圖8 張【陳 家田、彭宇軒】(32偵查卷第6 頁至9 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6 張【陳家田溫軒驛】(3450偵查 卷第29頁至31頁=5367 偵查卷第71頁至73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7 年3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溫軒驛】(3450偵查卷第37頁至39頁 =5367 偵查卷第74頁至76頁)
5.0000000 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3450偵查卷第40頁=3297 偵查卷第40頁=960偵查卷第21頁=32 偵查卷第10頁★) 6.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暨其個人資料( 3450偵查卷第41頁至43頁=3297 偵查卷第41頁至43頁=5367 偵查卷第103 頁至105 頁=960偵查卷第22頁至25頁=32 偵查 卷第11頁至12頁★)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陳彥龍】(3450偵查卷第44頁、第49頁至53頁=329 7 偵查卷第44頁、第49頁至53頁=5367 偵查卷第114 頁、第 119 頁至123 頁=1294 偵查卷第49頁至52頁、第57頁至58頁 、第66頁=1228 偵查卷第41頁至44頁、第49頁至50頁、第58 頁=960偵查卷第26頁、第31頁至35頁=3 2偵查卷第15頁、第 20頁至24頁)
8.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 龍】(3450偵查卷第54頁至55頁=3297 偵查卷第54頁至55頁 =5367 偵查卷第124 頁至125 頁=1294 偵查卷第59頁至60頁 =1228 偵查卷第51頁至52頁=960偵查卷第36頁至37頁=32 偵 查卷第25頁至26)
9.郵政存簿儲金簿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龍】( 3450偵查卷第56頁至57頁=3297 偵查卷第56頁至57頁=5367 偵查卷第126 頁至127 頁=1294 偵查卷第61頁至62頁=1228 偵查卷第53頁至54頁=960偵查卷第38頁至39頁=32 偵查卷第 27頁至28頁)
10.郵政存簿儲金簿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龍姊姊 - 陳凌霞】(3450偵查卷第58頁至60頁=3297 偵查卷第58頁 至60頁=5367 偵查卷第128 頁至130 頁=1294 偵查卷第63頁 65頁=1228 偵查卷第55至57頁=960偵查卷第40頁至42頁=32 偵查卷第29頁至31頁)
1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PR-9767,車主:彭宇軒】 (3297偵查卷第31頁=5367 偵查卷第21頁、第44頁=1294 偵



查卷第30頁、第33頁=1228 偵查卷第5 頁、第25頁=960偵查 卷第20頁=32 偵查卷第5 頁)
1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8700-T6 ,車主:陳家田】 (3297偵查卷第32頁=5367 偵查卷第20頁、第45頁=960偵查 卷第19頁)
1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7 年3 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彭宇軒】(3297偵查卷第37頁至39頁 =5367 偵查卷第46頁至48頁)
14.陳家田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0000000 製】(5367偵查卷 第87頁=960偵查卷第72頁)
15.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3 月26日中業執字第1070008417號 函暨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帳號 :000000000000】(5367偵查卷第99頁至102 頁) 1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陳芯誼】(5367偵 查卷第106 頁、第111 頁至113 頁)
17.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 1 紙【陳芯誼】(5367偵查卷第110 頁) 18.統一超商鹿正店提款影像截圖6 張【陳家田】(1586偵查卷 第5 頁至6 頁=1726 偵查卷第10頁至11頁) 19.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7 年3 月份轄內車手提款熱點調閱 影像及偵辦情形一覽表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陳家田】 (1586偵查卷第7 頁至10頁=1726 偵查卷第12頁) 20.竹北農會ATM 提款機提款暨乘車車號【APR-9767】影像截圖 7 張【陳家田】(1294偵查卷第20頁至23頁=1228 偵查卷第 10頁至13頁)
21.全家超商竹北縣政門市提款機提款影像截圖2 張【陳家田】 (52偵查卷第13頁至14頁)
參、物證:
1.温軒驛所有之行動電話2 支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肆、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1陳家田
1.107.04.25 調查(4237偵查卷第10頁至14頁) 2.107.04.26 調查(4237偵查卷第26頁至27頁) 3.107.04.26 偵訊(4237偵查卷第84頁正反面) 4.107.04.26 訊問( 92聲羈卷第 5業至 7頁) 4.107.04.30 調查(1584偵查卷第45頁至55頁) 5.107.05.02 調查(1585偵查卷第12頁至16頁



=1723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
=1725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
6.107.05.04 調查(1586偵查卷第26頁至32頁 =1726偵查卷第 4頁至 7頁)
7.107.05.09 調查(5637偵查卷第79頁至81頁 = 960偵查卷第64頁至66頁)
8.107.05.09 偵訊(960偵查卷第85頁至86頁) 9.107.05.10 調查(1722偵查卷第12頁至22頁) 10.107.05.15 調查(1724偵查卷第 4頁至 5頁背面 =1725偵查卷第11頁至14頁)
11.107.05.17 調查(1721偵查卷第34頁至43頁) 12.107.05.18 調查(1720偵查卷第 5頁至12頁) 13.107.05.22 調查(1815偵查卷第66頁至76頁) 14.107.05.23 調查(1817偵查卷第49頁至52頁背面) 15.107.05.28 調查(1897偵查卷第68頁至75頁) 16.107.05.30 調查(1898偵查卷第18頁至23頁) 17.107.06.05 調查(1970偵查卷第27頁至36頁) 18.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頁至150背面) 19.107.06.15 訊問( 77偵聲卷第10頁至12頁) 20.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31頁至35頁)二、被告2溫軒驛
1.107.03.28 調查(3450偵查卷第 5頁正反面 =5367偵查卷第54頁正反面)
2.107.03.29 調查(3450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5367偵查卷第55頁至58頁)
3.107.03.29 偵訊(3450偵查卷第70頁至71頁) 4.107.03.29 訊問( 75聲羈卷第 6頁至10頁) 5.107.04.10 調查(1587偵查卷第17頁至22頁 =1294偵查卷第86頁至90頁
=1292偵查卷第 9頁至17頁
= 163偵查卷第 7頁至12頁)
6.107.04.26 調查(1500偵查卷第32頁至33頁背面) 7.107.04.30 調查(1584偵查卷第45頁至55頁) 8.107.05.11 調查(1726偵查卷第14頁至20頁) 9.107.05.17 調查(1724偵查卷第 9頁至13頁) 10.107.05.18 調查(1719偵查卷第 5頁至12頁) 11.107.05.21 訊問( 63偵聲卷第18頁至20頁) 12.107.05.22 調查(1816偵查卷第67頁至76頁 13.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頁至150頁背面) 14.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40頁至44頁)



三、被告3彭宇軒
1.107.03.14 調查(1587偵查卷第 2頁至 5頁 =1294偵查卷第 5頁至 8頁
=1228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2.107.03.18 調查(3297偵查卷第14頁至16頁 =5367偵查卷第 6頁至 8頁
= 960偵查卷第 5頁至 7頁)
3.107.03.19 調查(3297偵查卷第17頁至18頁 =5367偵查卷第 9頁至10頁
= 960偵查卷第 8頁至 9頁)
4.107.03.22 調查(3297偵查卷第 6頁正反面 =5367偵查卷第26頁正反面)
5.107.03.23 調查(3450偵查卷第14頁至17頁 =3297偵查卷第 7頁至10頁
=5367偵查卷第27頁至30頁)
6.107.03.23 偵訊(3297偵查卷第63頁正反面) 7.107.03.23 訊問( 71聲羈卷第 6頁至8頁背面) 8.107.03.28 調查(1228偵查卷第80頁至84頁 =1157偵查卷第 6頁至12頁
=1815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1816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9.107.04.02 調查(1587偵查卷第 6頁至11頁 =1294偵查卷第 9頁至14頁
=1228偵查卷第87頁至92頁)
= 163偵查卷第19頁至24頁
10.107.04.03 調查(1292偵查卷第 2頁至 5頁 =1227偵查卷第53頁至59頁)
11.107.04.12 調查(1293偵查卷第35頁至39頁 = 52偵查卷第50頁至52頁)
12.107.05.15 調查(1723偵查卷第 9頁至12頁 =1724偵查卷第 6頁至 7頁背面)
13.107.05.21 訊問( 63偵聲卷第15頁至17頁) 14.107.05.30 調查(1899偵查卷第17頁至22頁) 15.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 頁至150 頁背面) 16.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49頁至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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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