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盧順利
上列聲請人因具保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敬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順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盧順利犯詐欺案件,經依 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 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5 刑保工字第103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順利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 證金2,000 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盧順利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又 命具保人即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 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至被告居所代為拘提,亦均拘提未果等情,有本院105 年 度易字第42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 款書(105 刑保工字第103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追 保函送達證書、107 年執再字第125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 拘提未獲現場照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執再 助字第82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具保人即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 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 份附卷可按。是被 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