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47號
SCDM,107,易,747,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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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式勛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偵字第1627號),本院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
竹簡字第386號),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告訴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 第354條之毀損罪,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本院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 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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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